宜春学院电动自行车治理方案
发布人: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5-12-31   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交通安全治理水平,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校园道路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消防安全隐患,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宜春学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堵疏并举”为总体思路,在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实施存量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和“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原则,统筹推进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治理。

通过阶段性电动自行车治理和建立长效性规范管理措施,增强全体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各类交通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发生,实现校园交通安全、规范、有序的目标,共建更高水平的平安校园。

二、电动自行车治理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2025年12月10日—2026年1月10日)

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全面排查登记电动自行车数量,总体掌握师生员工有关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思想动态,征求校内广大师生员工对校园交通安全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保卫处、校属各单位)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2025年12月10日—2026年4月30日)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全员全覆盖。各单位在2026年4月30日前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交通安全教育,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宜春学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员工自觉做校园交通安全的践行者、倡导者;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逆向行驶、急转猛拐;教育引导学生不购置使用电动自行车。责任单位:保卫处、校属各单位)

第三阶段:集中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2026年5月1日—5月31日)

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针对人员的不同类别,分不同颜色、不同编号等制作“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对审批合格、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车一证进行归档,达到可查、可管、可控的效果。

每人仅限为本人持有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通行证。且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持有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凭本人相关证件及车辆相关证件,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分批办理,第一批办理在校学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第二批办理教职工及家属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第三批办理第三方从业人员和校内租户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一)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根据本人在校读书年限,经所在单位确认,由保卫处设置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有效期。学生校园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期满作废,不得续办、转让,大一学生:2029开头,灰色;大二(研一)学生:2028开头,绿色;大三(研二)学生:2027开头,黄色;大四(研三)学生:2026开头,红色。 

(二)教职工(家属)校园通行证:字母J开头,蓝色,暂不设期限。

(三)第三方从业人员和校内租户等人员的电动自行车,由所属单位根据合同时间,统一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批后,集中办理校园通行证并设置有效期。第三方从业人员校园通行证:字母F开头,紫色,根据来校时段设立期限,一年一审。

电动自行车车主申请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时,须按要求准确真实填写个人信息,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携带车辆到保卫处指定地点进行审核,并领取校园通行证。审核时,一旦发现申请信息不实的,不予发放校园通行证号牌。办理点设在保卫处办公楼前,第一次发放校园通行证不收费,遗失后补证由车主出工本费。责任单位:保卫处)

第四阶段:集中整治(2026年6月1日—6月30日)

(一)开展违规超标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凡属于无牌、无证、套牌、假牌或违规改装的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车辆,各单位务必2026年5月31日前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保卫处将集中进行清理并暂扣处理。凡被暂扣的违规车辆,一个月内由车主本人携带有效证件认领,并及时自行清理出校。如未按时领回和再次被发现的违规车辆,将直接交由交管部门处理。责任单位:保卫处、校属各单位)

(二)加大校园内各区域的巡逻整治力度,加强对违规停放和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员教育劝导。对校园公共区域的废旧闲置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学校将进行清理,经公示后,集中处置。(责任单位:保卫处)

(三)加强校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关键路口加装减速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牌,施划交通标线、停车位标线,规划禁停路段新建增加停车位;计划在关键路段加装测速探头,加强有效管理。责任单位:保卫处)

第五阶段:规范管理(长期坚持)

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禁止摩托车无牌无证车辆共享汽车违规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校外)一切影响校园交通安全及环境的车辆进入。

个人电动自行车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佩戴头盔,禁止载人,坚持“行人优先”原则,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在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上加装或改装座位(儿童座椅除外)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责任单位:保卫处、校属各单位)

(二)骑行时严禁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责任单位:保卫处、校属各单位)

(三)严禁乱停乱放,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停放场地,规范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停放。责任单位:保卫处)

(四)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桩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由各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责任单位:保卫处、校属各单位)

(五)学生毕业离校前须自行处置名下电动自行车,不得转让给校内学生;“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自行废止,校内禁止通行。逾期将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集中清理逐步减少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责任单位:保卫处、研究生处、学工处、各学院)

(六)针对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承诺书;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内使用。学生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违规行为,各学院、学工研究生处作出相应纪律处分;其他人员电动自行和自行车违规行为,交由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纳入单位平安校园建设年底考评结果;第三方从业人员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违规行为,交由相关监管单位处理责任单位:保卫处、组织部、人事处、学工处、研究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七)定期复核电动自行车通行授权。对已获登记授权的学生自有电动自行车,可以使用到毕业离校;对学生新购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登记授权。无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和在校园道路骑行。保卫处将联合公安交管部门不定期对校园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开展巡查整治,将查处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出现以下情形,学校将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办理资格,或注销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一)使用虚假通行证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买卖、转借通行证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因其他违规行为被警告教育达到3次的。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责任单位:保卫处)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校内交通安全整治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一项非常紧迫且十分重要的工作,既要考虑师生员工实际需要,又要保障校园交通文明有序。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落实细,管控严”把行动与工作目标统一起来

(二)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宣传教育全覆盖,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各单位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加强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规范管理、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不力将进行约谈及通报,并纳入平安校园建设年底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