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下简称“非机动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消防安全隐患发生,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府校区校内行驶和停放的非机动车。共享非机动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规范引进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清理废旧无主、无牌无证、假牌套牌等违规非机动车。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办理
第五条 各类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凭交管部门核发的车牌和“宜春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以下简称“校园通行证”)进入校园。未经保卫处批准,无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保卫处负责校园通行证的办理工作,包括信息采集、审核材料、编号、发放。办理校园通行证原则上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非宜春市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与驾乘人不一致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车主本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向保卫处申领校园通行证。
(二)校园通行证办理期限,教职工(家属)校园通行证暂不设期限;第三方从业人员校园通行证根据来校时段设立期限,一年一审;学生校园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期满作废,不得续办、转让,学生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再办理通行证。
第六条 以下年满16周岁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
(一)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配偶。
(二)符合所有申办条件在校学生。
(三)校内拥有产权房的非教职工住户、租户。
(四)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用的有效合同期内的员工。
(五)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上述第(一)、(三)类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办证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辆,第(二)、(四)、(五)类人员以个人为单位每人办证电动自行车限1辆。
第七条申领校园通行证流程:
(一)电动自行车车主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证须按要求准确真实提交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本人到现场交验车辆并采集相关信息,领取安装校园通行证。
(二)电动自行车现场交验时,车主须提供由交管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车牌和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及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及离退休教职工)提供校园一卡通或单位证明。
2.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3.在校内拥有产权房的非教职工住户、租户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4.聘用员工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所在单位证明。
5.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单位与学校的合同、个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校内单位相关证明。
若只有交管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车牌,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则需车主本人所在单位(学院)提供证明材料。校园通行证通行期限按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有效期或学生就读年限,并参照宜春市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办理校园通行证的车主需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停放和充电。
第八条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骑行,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原有车辆限期清理出校园。
第九条 校园通行证应保持清晰、完整,车辆所有人应将通行证固定于电动自行车牢靠、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如通行证污损、无法辨识、丢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更换需车主本人携带相关证明且所需工本费用由车主本人自行承担,未更换的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通行证,禁止私自转让、售卖,私自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条已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相关责任。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如使用人因毕业、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其名下通行证同时作废,不得在校内通行。
第十一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有电动自行车,由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办理校园通行证,各单位负责履行对本单位车辆使用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在非机动车通道口减速通行,逐一通过道闸,服从门卫管理,经道闸验证后方可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交管部门核发的车牌及“宜春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
(三)宜春市规定的其他不能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员必须佩戴头盔,坚持“行人优先”原则,速度不得超过 20公里/小时。严禁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或改装座位(儿童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第十五条 骑行时严禁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须自行处置名下电动自行车,不得转让;“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自行废止,校内禁止通行。逾期将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集中清理,逐步减少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
第五章 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桩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累计达到三次(含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内使用。学生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交由各教学院、学工处、研究生处作出相应纪律处分;其他人员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交由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纳入单位平安校园建设年底考评结果。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保卫处将收回其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强闯门禁、乱停乱放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致学校财物受损等,骑行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