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保卫处治安科工作制度
发布人: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5-11-24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属校区范围内的所有治安管理活动。校内所有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治安科是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依据本制度开展工作,履行校园治安管理、安全服务与防范的职责。

 

第四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治安科职责

 

第五条治安科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学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校园治安管理相关制度与预案,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二)负责学校扫黑除恶常态化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线索摸排和上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专项工作。

 

三)负责学校各校区“三防”(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统筹安防设施规划与更新。

 

负责与各级公安机关对接,跟进各类案件的查处进展,并及时向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反馈处理情况。

 

五)负责协调处理校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民事纠纷及矛盾冲突,协助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防范事态扩大。

 

负责组织并参与公安机关开展的联防联控、应急演练、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负责各校区“校园110”监控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防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及时响应报警信息。

 

负责对物业服务中心安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考核,组织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

 

负责各校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车辆通行管理、停车规划、交通设施维护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负责各校区第三方服务人员、出租户等流动人口的登记、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并定期更新。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校园日常治安巡逻和重点区域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十二协助开展师生法治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十三配合学校其他部门做好大型活动、重要考试安保方案制定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十四完成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治安管理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门卫管理

 

第六条校园各已开通的出入口应设立门卫值班室,实行24小时安保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人员、车辆出入管理:

 

(一)校内师生员工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教工卡等)从门禁系统出入。校外人员因公、因私进入校园,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门卫核实后方可入内。

 

(二)物资出校须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放行证明,经门卫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应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指挥,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

 

(四)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

 

第八条门卫安保值班人员应保持警惕,注意发现可疑情况,遇有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治安科值班室并妥善处置。

 

第四章巡逻与守护

 

第九条治安科应组织安保力量对校园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等实行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治安巡逻和定点守护。

 

第十条巡逻任务包括:

 

(一)检查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二)盘查可疑人员,查验可疑物品。

 

(三)制止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治安问题。

 

(五)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帮助。

 

第十一条巡逻人员应按规定路线、时间进行巡逻,做好巡逻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技术防范

 

第十二条治安科负责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校门门禁控制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日常管理、监控值守和督促运行维护及时抢修设备

 

第十三条监控中心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严格落实监控室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悉操作流程,密切监视屏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巡逻人员核查处置,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监控资料应妥善保存,严格按规定调阅和使用。

 

第六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庆典、招聘考试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治安科备案,并共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治安科应根据活动规模和安全风险程度,安排足够安保力量,负责活动现场及周边的秩序维护、人员疏导、应急处理等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章案件与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七条接到师生员工报警、求助或发现案件、突发事件后,治安科值班人员应迅速响应,立即率安保人员赶赴现场,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事态发展。

 

(二)保护现场,划定警戒区域。

 

(三)抢救受伤人员,救助危难师生。

 

(四)及时向保卫处负责人、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收集证据,了解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对校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科在采取初步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助开展调查。

 

第八章宣传教育与协作

 

第十九条治安科应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向师生员工开展防盗、防抢、防骗、防人身侵害防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加强与学校各教学院、部门、学生组织、社区等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积极争取师生员工对治安工作的理解、支持与参与。

 

第九章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治安科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做到:

 

(一)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注重礼仪,举止文明,依法执勤,热情服务。

 

(三)熟悉业务,提高技能,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关的信息。

 

(五)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严禁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做好重要节点值班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将当班情况、待办事项、设备运行状态等向接班人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