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武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上级军事机关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武装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武装部是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军事、国防教育、兵役动员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开展国防教育、服务国防建设、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武装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国家国防战略需求为导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师生国防观念,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输送优质兵员,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贡献力量。
第四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军训)工作,包括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和总结评比。
(二)负责全校师生的国防教育工作,普及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意识。
(三)负责兵役登记、征兵宣传、报名、初审、体检、政考、预定兵及送兵等工作,完成年度大学生征集任务。
(四)负责民兵组织的建设、管理、训练和动员工作。
(五)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关心慰问军烈属和复员退伍军人。
(六)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将军人作风、纪律观念融入育人过程。
(七)负责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军事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武装部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部长对武装部全面工作负责。
第六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军事素养。
第八条定期召开部务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军训)管理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将军事技能训练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作为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条精心制定年度军训方案,明确训练内容、时间、地点、承训部队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与承训部队的沟通协调,做好教官的接待、保障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训练纪律,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做好军训期间的宣传动员、思想教育、后勤服务及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军训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比和成绩录入,并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国防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将国防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规划,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知识竞赛、参观见学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及全民国防教育日等契机,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建设和管理好国防教育相关场所和设施,如军事陈列室、宣传栏等。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学生国防教育类社团的建设与发展,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
第五章征兵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兵役法规和征兵政策,坚持依法征兵、廉洁征兵。
第二十条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工作,激发大学生参军报国热情。
第二十一条规范征兵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报名、初审、体检、政治考核、走访调查、预定兵、张榜公示、办理入伍手续、欢送新兵等各环节工作。
第二十二条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做好学费补偿代偿、学籍保留、退役复学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加强与地方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民兵与预备役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组建和管理基于学校的民兵组织,选配好民兵干部。
第二十五条制定民兵训练计划,组织开展必要的军事理论和技能训练,提高民兵应急应战能力。
第二十六条做好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七条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必要的集结点验和演练活动。
第七章拥军优属与双拥工作
第二十八条积极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关心在校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利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时机,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三十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优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章安全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档案,包括军训、征兵、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拥军优属等活动的文件、计划、总结、名册、照片等资料,做到及时归档、规范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