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邪教及非法组织出版物有关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5-17   浏览次数:185
 什么是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66条规定: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什么是违禁出版物?如何处罚?
违禁出版物是指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出版物。即“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㈡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㈢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㈣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㈣泄露国家秘密的;㈥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㈦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从事出版、印刷和复制、发行含有上述内容的出版物的,《出版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将受到什么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