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邪教及非法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5-16   浏览次数:138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34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机关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