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校园110报警服务范围: (一)日常治安巡逻,盘查校园内可疑人员; (二)各种接待任务的安全保障; (三)纠正校园内各种不文明的行为; (四)调处校园内各类纠纷; (五)制止校园内各类学生违纪行为; (六)预防制止校园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七)查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校园治安秩序的群体事件; (八)自然灾害; (九)师生员工由于自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可处理的暂时性困难; (十)其他需要校园110接待的报警及服务; 第二条:第一条第(三)、(四)、(五)、(六)、(七)需移送治安科或当地公安机关的,按规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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