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顾名思义,就是“邪恶的教”,“教”是其形式,而邪恶是其真正的内容。不论给邪教下什么样的定义,这两点都是不可缺少的。正如1999年10月,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邪教下的明确定义所指出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但是,在这两点之中,形式固然重要,内容是更为本质的东西。因为我们打击邪教,不是针对邪教之“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而是针对邪教之“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人心、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倘若打击邪教之工作的重心是指向邪教之前一个方面,那么,我们打击邪教的工作就不仅本末倒置,而且有违现代社会之政教分离这一根本原则了。因为邪教之教,可能采取宗教的形式,也可能不采取宗教的形式。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说邪教是在冒用或借用宗教的形式;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说邪教是在冒用或借用宗教的形式,但依然用邪教来称呼它,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它具有与宗教的形式相似的东西,这就是神化其首要分子。但是,一种“教”被称为邪教,最为根本原因不在于它冒用或借用宗教的形式或神化首要分子,而在于它的内容是邪恶的。“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只是邪教之“教”所采用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区别只在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判断某一教是真宗教还是假宗教时有用,对于我们判断某一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却没有什么帮助。判断某一教是真宗教还是假宗教,属于信仰、宗教的范畴;而判断一个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则属于伦理、政治的范畴。假的宗教可能是邪教也可能不是邪教;只有当假的宗教是邪教时,它才是打击邪教工作所指向的对象。真宗教虽然自身不是邪教,但是,它并不必然就是正教,因为它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堕落为邪教;当它堕落为邪教时,它也成为打击邪教工作所指向的对象。一个“教”是真宗教还是假宗教,是信仰、宗教层面上的问题;一个“教”是正教还是邪教,是伦理、政治层面的问题。简单地把真宗教等同于正教、把邪教等同于假宗教,犯一种类型混乱的错误。有鉴于此,对邪教进行类型论的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打击邪教的工作,将是有所助益的。 正如上面已经说明的,对邪教进行类型论的分析,其出发点是邪教的内容而不是邪教所采用的形式。概括地说,对邪教的类型,可以从教义、组织制度和实践活动这三个方面来分析。相应地,邪教可以分为邪恶教义型邪教、邪恶制度型邪教和邪恶行动型邪教这三个基本的类型。 一、邪恶教义型邪教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似乎对于信仰是不应当或不可能下价值判断的,好像一对信仰下价值判断有以自己的标准判教、犯在思想上不宽容宗教的嫌疑。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一般的观念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担心宗教不宽容的危险或罪名而陷入了宗教相对主义的迷雾而不能自拔。要跳出宗教相对主义的迷雾,就必须明白宗教相对主义的根本前提。宗教相对主义的根本前提是宗教个人主义,即宗教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对于宗教,我们必须承认在某种意义上它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但这只是在信仰心理的层面上;在另一个层面,信仰内容的层面上,宗教就不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了。因为信仰作为一种观念,它必然指导信徒的行为;倘或这种观念本身是不健康的,那么,在它指导下的信徒行为就必然导致实际上损害信徒和其他人的行为。这种不健康的信仰,即使没有相应的组织,也是邪教。从类型论上看,这就是教义型的邪教。 所谓信仰内容的健康,其根本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人的健康发展。看信仰的内容是否有利于人的健康发展,基本的判断标准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它是否尊重生命;第二,它是否尊重人格;第三,它是否尊重社会的基本秩序或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第四,它是否尊重科学或常识。 生命,是人生的根本问题。以解决人生的根本问题为己任的宗教,倘若它是健全的,就必然以尊重生命为对待生命的根本态度。因此,倘若某种信仰对待生命的态度不是尊重生命而是轻视生命,或者认为杀戮生命是崇拜对象所喜悦的而不是崇拜对象所悲伤的,或者认为现世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应当尽快舍弃,那么,这种信仰就其内容而言就是不健康的。前一种情况的典型是以血献祭乃至杀人献祭的撒旦崇拜。撒旦崇拜以“吸血鬼”而闻名,他们之所以吸血或以血献祭,是因为血是生命的标记,吸血就是把外在的生命吸收到自己体内以增加自己的魔力,以血献祭就是把生命献祭给撒旦。后一种情况的典型则是“天堂之门”和“太阳圣殿教”之类的信仰,它们极力宣扬来世生活的好处和现世生活的种种邪恶,极力贬低现世生活的价值,宣扬“世界末日”,并以此为理由要求信徒尽快为来世生活做好“准备”,并在“准备”好之后立刻在教主指定的“世界末日”“辞别”现世往生另一个世界。 人格,是人的尊重的基础。只有具有人的尊严,一个人才可能人样地活着。尽管一个人的尊严的根基在于他自身,但是,他的尊严的正常维护却是以他人对其尊严的尊重为条件的。由于一个人的骄傲通常导致他不受尊重,所以,健全的宗教总是告诫人不要骄傲,要谦卑。可是,健全的宗教所要求的谦卑却是以尊重人格为基础的,因为它们所要求的谦卑还是属人的谦卑,是以人的尊严为底线的。倘若一种信仰所要求的谦卑不是以人的尊严为底线,而是要人不像人样地而狗样地谦卑温顺驯服,那么,这种信仰就是不健康的。大部分邪教都具有要求信徒狗样地谦卑温顺驯服的特征,其根本表现就是要求信徒对教主绝对忠诚,忠诚到完全的“无我”:为教主奉献自己的一切,绝对地服从教主,唯教主之意愿是从。叛教者所受到的惩罚就是死亡。 现代社会都强调社会的秩序,强调人与人的和平、和解、和谐和共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种族的平等。健全的宗教都宣扬普世主义,世人之人不分种族、性别,都是信徒所崇拜的神的子民。尽管许多宗教宣扬或承认人在世界上的不平等,但是,它们也都承认人的灵性上的平等,至少就所有人都是神的子民、都能够获得最后的解脱或拯救而言,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是,有的信仰却宣称除了自己所属的那个种族之外的种族都是神创造过程中的垃圾,宣扬种族仇视。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由白人极端种族主义者组成的邪教组织“世界创造者教”。在该组织看来,除了白人以外,其他人种都是垃圾人种,是与猩猩相近而与人相远的不完全的人,这就从根本上认为像对待动物一样对待其他人种是合乎教义的,其中就暗含着对其他人种的人的驱赶、奴役甚至杀戮也是合乎教义的。所以,尽管该组织声称自己是一个非暴力的组织,但是,在种族仇视这种教义的指导之下,加上其他人种的人在就业上、经济上或政治上所拥有的力量对白色人种造成的挑战,该组织的信徒为了达到排斥其他人种的目的,经常合乎教义地犯下一些仇视其他种族的罪恶行为。 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它是建立在科学或常识基础上的。健全的宗教为了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对人类生活中可以由科学或常识可以令人信服地解释的方面,都尊重或接受科学或常识的解释,只是生活中不能由科学或常识令人信服地解释的方面,才发挥自己信仰的解释,以“补充”科学或常识之“不足”或“缺陷”。所以,健全的宗教都尊重科学或常识,至少对科学或常识是开放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有许多信仰死抱着古代人对世界或事件的看法不变,即使这些看法完全违背科学或常识,它们也认为那是因为科学或常识错了,只有它们的看法才是对的。这种信仰,从知识论的角度上,属于蒙昧主义;从宗教的角度看,属于原教旨主义。必须承认,宗教的原教旨主义派别在多数情况下不是邪教,但是,倘若它们在宗教事务上或对内或对外奉行不宽容的原则,那么,它们就极容易堕落为邪教。还有一些信仰,它们完全不是来自古老的信仰,而是创始者依据某些伪科学的理论,打着科学的旗号,迎合或利用人们的“神秘”心理“创造”出来的;倘若它们只是停留于思想或理论之中,那么,我们只能称它们是伪科学,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它们往往有组织地宣传它们的理论并借着信仰实践之名要信徒付昂贵的费用或代价“买单”,这时它们就是邪教了。在这方面,“重评咨询会”、“启蒙协会”和“科学教派”是最为典型的。 从上面所说的,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信仰,是可能而且能够从其信仰内容去审查它是健康的还是不健康的、是有得于人类生活的还是有害于人类生活的。那些不健康的并且必然会危害人类生活的信仰,是应当被视为邪教信仰的。从根本上讲,任何一种信仰都必须通过社会对其信仰内容的这种审查,没有一种宗教能够例外;如果一种信仰拒绝把其信仰的内容交由社会来审查,我们理所当然地可以认为其中含有见不得阳光的邪教内容,那么,这种信仰就不配得到信仰自由的权利。因为信仰自由的权利具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即这种信仰的内容是健康的、是有利于人类生活的。不符合这一基本的前提条件的任何一种信仰,都不配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 二、邪恶制度型邪教 教义型邪教这一说法针对的是信仰的内容,而制度型邪教这一说法针对的对象则是信仰群体的组织制度。在笔者看来,对于信仰群体的组织制度,可以从五个方面看。第一,它的组织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第二,它是教主神权的还是代理神权的;第三,它是否在信仰之外还试图控制信徒的思想;第四,它是否控制信徒的人身自由;第五,它的组织是内外开放的还是内外封闭的。下面,我们一一地分析这五个方面。 第一,在现代社会,信仰群体的组织应当是公开的。倘或一个信仰群体的组织是秘密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清楚它采取秘密的组织形式是为什么原因;如果它采用秘密的组织形式的原因是被迫的,则我们必须清楚,它之被迫,是因为它反抗不义的政治,还是因为它的目的或手段是不义的因而受到奉行正义的政治的镇压。如果属于最后一种情况,那么,这一信仰群体的组织采取秘密的形式,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它的组织形式是邪恶的。但是,在这里,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情况,因为一个信仰群体存在于其中的那个社会的政治是否是正义的,以及这个信仰群体的目的或手段是否是正义的,其判断受到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尤其是相互竞争或敌意的两个国家,它们基于自己的利益而下的判断可能是恰恰相反的。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某一信仰群体的目的或手段,它存在于其中的那个政治断定它是邪恶的,而与这个政治竞争或敌对的政治却断定它是正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以哪个政治所下的判断为准呢?在笔者看来,应当以这个信仰群体存在于其中的那个社会的政治所下的判断为准,因为毕竟只有亲身感受着这个信仰群体的活动后果的那个社会,对于这个信仰群体的目的或手段的正义性最具有发言权。 第二,从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正常的或健康的信仰群体的组织没有一个是教主神权的。所以,如果一个信仰群体是教主神权的,那么,我们虽然不能以此为据断定它是邪教,但是,却至少可以断定它是一个不正常的或不健康的信仰群体。可是,我们还必须同时注意,即使一个信仰群体不是教主神权的而是代理神权的,我们不能因为它的组织形式是代理神权的就断定它不是邪教组织。因为那些教主神权的信仰群体,在第一代教主去世之后,极有可能在组织上由教主神权变形为代理神权,因为第一代教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超越的,第二代教主就只能是获得了第一代教主传下来的“灵性”和“权能”而替代性地居于教主之位。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很多邪教组织中看到。因此,一个信仰群体的组织是采用教主神权还是采取代理神权的形式,并不是判断它是否是邪教组织的一个必要的条件,更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第三,在现代社会,正常的或健康的信仰群体都承认信徒在信仰领域之内和之外的思想自由。所以,如果一个信仰群体反对信徒在信仰领域之内的思想自由,那么,我们虽然不能因此认为这个信仰群体是邪教组织,但是至少可以认为这个信仰群体是不正常的或不健康的。如果一个信仰群体不仅反对信徒在信仰领域之内的思想自由,而且反对信徒在信仰领域之外的思想自由,那么,这个信仰群体就已经存在着邪教的嫌疑;如果它还以实际的行动,有组织、制度化地反对信徒在信仰领域之外的思想自由,甚至刻意地控制信徒在信仰领域之外的思想,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信仰群体是邪教组织,不论这样的思想控制是不是诉诸暴力。因为对信仰在信仰领域之外的思想的控制,意味着这个信仰群体在不仅在观念上而且在制度上认为信徒的全部生活都属于信仰领域,意味着要以使信徒的生活纯洁为名行使信仰的生活单一化之实,而从根本上讲,使信徒生活的单一化,就意味着对信徒的其他生活的剥夺,这就从根本上埋下了使信徒沦为信仰的工具这一可怕的危险。我们之所以认为对信徒信仰领域之外的思想的控制,不论是否采取暴力形式,都是邪恶的,根本的理由就在于邪恶的信仰群体除了在信徒皈依的“高级”阶段为了防止信徒的“叛逃”而采取暴力手段“劝阻”之外,通常是采取“冷水煮蛙”的办法,让人在信息被渐渐阻断或隔绝的情况下成为其信徒进而在麻木中“忠心耿耿”地走向死亡的祭坛,在这种情况中,人们见不到暴力的形迹,但是,它却比暴力危害更甚,这种控制是以信仰控制为前导、以心理控制为根本而以精神的“忠诚”为目的的。 第四,人身自由是人最基本的自由之一,每个人对人身自由都有着深切的感受,尤其是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候。所以,任何一个信仰群体,如果它限制信徒的人身自由却又没有任何即使面对不是属于这个信仰群体的人来说也是正当的理由,那么,毫无疑问,它就是一个邪教组织。这里之所以强调即使面对不属于这个信仰群体的人来说也是政治的理由,是因为任何一个信仰群体控制其信徒的人身自由的理由在它自身看来都是正当的,所以,一个信仰群体控制人信徒的人身自由的理由,只有在不属于这个信仰群体的他人看来也是正当的时候,它对自己的信徒的人身自由的控制才可以被认为不是邪恶的。邪恶的信仰群体自身实际上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它们经常使自己人假扮成“他人”发言来论证自己控制信徒的人身自由具有正当的理由。 第五,一个信仰群体的组织是内外开放的还是内外封闭的,对于判断这个信仰群体与社会是否是反社会的、是否与社会融洽以及融洽的程度,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指标意义。所谓信仰群体组织的内外开放,是指这个信仰群体的成员是真正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或者与该组织之外的社会群体的工作,或者在该组织之外的其他社会群体中任职,甚至在政府部门中任职,或者为了社会的和谐和福利而与其他的信仰群体或社会群体进行对话或合作;而信仰群体的内外封闭则相反,它们或者根本不进行这样的活动,或者进行这样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本信仰群体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对社会的其他群体或组织、尤其是对公职部门进行渗透。所以,一方面我们要依据这些活动来判断某个信仰群体是内外开放的还是内外封闭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在这些方面保持相当地警惕,防止邪恶的信仰群体以此类的活动进行渗透。 三、邪恶行为型邪教 在通常的情况下,谈论邪教时,我们首先想到或听到的就是邪教组织的邪恶行为,因为一个信仰群体是否是邪恶的,最集中地反映在它是否有邪恶的行为;全世界打击邪教,首先指向的也是邪教的邪恶行为。可以说,凡是被判定为邪教的信仰群体,无一不是因为它做下了邪恶的行为。这些邪教的邪恶行为,概括地说,有这样几种: 第一,敛财。邪教组织在敛财上,通常的方式主要有信徒的“奉献”、出卖“圣物”所得、提供“宗教服务”或“法事活动”所收取的“服务费”以及“义工”的工作成果,还有信徒进入“天国”的买路费和信徒存放于“天国银行”里由教主代管而由他们在进入“天国”以后享用的财物。这些方式,从宗教经济的角度看,除了最后两种方式之外,一般都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而且,除了在它们所说的那个“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之前,它们一般不采取最后两种方式,因此,邪教组织敛财的方式,由于与一般的宗教没有大的区别,因而,具有相当大的欺骗性。而且,越是以敛财为主要目的邪教组织,其敛财的速度也越快,通常是在榨干一般信徒之后将其尽快地置于死亡而后快,以免这些信徒在被榨干之后幡然悔悟而使教主或长老的骗局败露。所以,那些除了敛财之外还有其他的较为长远的目的的邪教组织,在敛财方面表现得要相对节制一些,甚至宣扬并且实际地帮助或扶持某些已经完全无依无靠的信徒,但这不是因为它们不想聚敛更多的钱财,而是因为它们明白“将予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有着比敛财更大的目的,比如,政治的目的。正是由于后一个方面,不少邪教组织成为某些国家反对其他国家的政治工具。但是,这却更为生动地说明了一个事实,即邪教不仅仅是一个信仰问题,它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第二,淫乱。淫乱是邪教组织的主要邪恶行为之一,而且,这通常是以“爱的教育”或以“爱的恩典”为名进行的,目的在于行使教主的“权利”和向信徒传递“灵恩”;其中,前一个目的根植于邪教组织的教主神权制度中,后一个目的根植于信徒被神亲近是蒙受特殊的恩宠的教义之中。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韩国的“摄理教”。 第三,残害信徒的身心乃至生命。这通常发生在三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况是:作为信徒的“修炼方法”,如“门徒会”要求信徒一天只能吃二两粮,又要求信徒有病不能去看医生,而是要他们坚持,因为这是罪的代价,坚持到进“天国”由神去医治;又如“法轮功”分子的“驱魔”活动经常导致那些被认为魔鬼附体的人被驱魔活动弄死的事情,“法轮功”分子的度人行动时常导致度人者杀人,“法轮功”分子在求“圆满”活动中自焚等。第二种情况是:在教主指定的那一个“世界末日”即将临近时,为了防止骗局被揭穿,因而人为地制造灾难,夺去这些信徒的性命;第三种情况是:“惩罚”“叛教者”,对那些已经悔悟因而想离去的人进行严酷的惩罚,以断手足、割耳、剜眼或作为牺牲祭献给神等残忍手段残害或剥夺其性命。这在那些在世界各地广泛地受到严厉打击的邪教中是最为常见的,因为“叛教者”将会把它们不可告人的秘密泄漏出去,这对它们非常地不利;而那些受到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或组织背后大力支持的邪教组织中,对“叛教者”的惩罚一般不会达到这种程度。 第四,颠覆社会的基本伦理,要人或者不事生产、专心在野地或洞穴中祈祷以等待世界末日的到来,或者离开、疏远甚至残杀自己的父母、亲人、朋友,或者反对自己的祖国,或者完全泯灭人的良心去干许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以证明自己的忠诚或者制造世界末日以见证自己的信仰,等等。 四、几点结论 在上述的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提出这样几点结论,与学界同仁们讨教。 其一,从类型论上看,教义型邪教是最为根本的类型。因为在关于信仰的事情上,自古就是观念引导或决定行为,而不是相反。这在转化邪教分子方面,也有一定的意义;因为对邪教分子的最为根本的转化是在观念上的转化而不是在行为上的转化。笔者虽然没有实际地参加过转化工作,但从相关的报告和报道中知道,我们的转化人员经常对这些邪教分子说“他们的信仰不是真信仰,因而他们没有信仰”,但这种说法可能恰恰在某种程度上首先增强了邪教分子对他们自己的信仰的坚守。笔者认为,我们面对这些邪教分子,首先是承认他们有信仰,这是开启转化之门的钥匙;然后向他们证明他们的信仰是邪恶的信仰,这才是转化的真正突破口。尽管这可能给人把信仰道德化或伦理化的印象;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信仰虽然可以超越道德或伦理,但信仰对道德的超越是以对道德或伦理的坚守为根本的基础和前提的。倘若信仰抛弃或违反道德或伦理,它就必将把人引上邪路。所以,在反邪教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信仰观念方面的东西。 其二,之所以必须特别注意信仰观念的东西,有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某些只有信仰观念但其信仰者却没有自己的组织制度的邪教,这些“信仰者”采取的行动是没有组织的、难以预测的或十分突然的,也就是说,某些邪教实际上只有信仰观念和邪恶行为但是却没有邪恶组织。这类邪教,就其来源来讲,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邪恶教义沉渣再起,而不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邪恶组织发了新芽。而且,这类沉渣再起也可能发生在具有悠久传统的宗教中,尤其是在坚持字面解经的原教旨主义者之中。有鉴于此,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邪恶教义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对它们在社会意识中的流传情况的研究工作,起码是做到对它们是在什么人群中流传心中有效,能够尽可能地预防可能由它们造成的恶性事件。 其三,如果一个信仰群体尽管在教义上不是邪恶的,在组织上也不是邪恶的,但却在手段上或者说在行为上是邪恶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把这个信仰群体定性为邪教组织,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因为:一方面,这一信仰群体确实打着宗教的旗号在作着邪恶的行为,根据邪教的定义,它确实应当被称为邪教;但是,另一方面,它的信仰,在内容上是无可挑剔的,在组织制度上也是无可厚非的,称它为邪教,可能为打击它提供了某种方便,但却同时又会伤害信奉这一信仰的在人数与之相比非常多的其他人。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把这一信仰群体称为邪教,把它称为信仰类的准黑社会团体或者恐怖主义组织,可能更为合适。 其四,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邪教问题,因为信仰群体的信仰内容、组织制度和行为方式都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原本是邪教的信仰群体可能在历史的演进中转化为不再是邪教的信仰群体。在这方面,摩门教的主流在十九世纪末期(距摩门教的出现仅五十余年)放弃“一夫多妻”等与美国法律相冲突的教义内容所实现的转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然,在这次转型中,摩门教发生了分裂,其中的原教旨主义者从摩门教的主流中分裂了出去,至今仍坚持“一夫多妻”的教义和实践,并且犯下许多违反法律和一般伦理的罪行,在美国仍然被视为邪教。这告诉我们,由于在关呼信仰的事情是观念决定行为而不是相反,所以,只有在一个原本是邪教的信仰群体真正地使地信仰内容摆脱邪恶的内容之后,这个原来的邪教组织才可能在行为和制度方面真正地摆脱邪恶。 (摘自:上海市反邪教协会http://www.zhanlu.org.cn/eastday/k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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