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科学基本问题辨析
一、伪科学的定义
1.侧重欺骗性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伪科学”条目的解释是:“指违背客观规律,冒充科学理论用以骗人的错误的知识体系”,张培林说:“什么是伪科学?伪科学是指用伪证装扮成科学的各种反科学的东西。伪科学的核心是‘伪’,它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回避或拒绝规范的科学实验和同行专家的科学鉴定,或者用违背科学实验准则和程序的实验方法取代规范的科学实验,其结果经不起真正的科学实验的检验。不可检验性和以假冒真的欺骗性构成了伪科学的基本特征。”宋正海等认为伪科学原本含义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剿窃他人成果。”然而搞伪科学的人未必都是故意造假为了骗人,有些人确实自己也相信。
2.侧重非科学性的定义
刘华杰给出的定义是:“把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则此种声称是伪科学。”方舟子下的定义是:“被说成是科学的非科学。”这两个定义虽然不完全相同,但缺陷是一样的。首先,如果人们对某个概念的理解有分歧,应该用另一些没有分歧的概念来解释它,这样才能有对话的基础。而对伪科学理解有分歧的人群对非科学的理解往往也不一致,把一种分歧转换成另一种分歧并没有减少对话的难度。其次,即使人们对非科学的理解没有分歧,那些伪科学事物是否只要不说它们是科学它们就没错了?比如“算命”只要不说是“科学算命”就没问题了?显然不是。
3.侧重社会危害性的定义
龚育之讲反对“伪科学”:“反对的就是用‘科学’的名义,违背基本的科学事实和规律,来宣传迷信和进行许骗的学说和行为。”何祚庥喜欢如下定义:“我们所集中反对的是假借科学的名义,宣扬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坑害民众,坑害国家的伪科学。”这类定义与第一类有些像,不同的是这类定义都明确声明自己不是指所有的伪科学。在伪科学活动已经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把对理论上定义的争议先放一边,从是否危害人民和社会的角度来界定反伪科学工作的范围,不失为一种便于操作的办法。但这种定义一方面毕竟不是完整的定义;另一方面它的着眼点在伪科学的社会后果而没有涉及伪科学的思想根源,在社会后果中又偏重于诈骗性。其实如果只是借科学之名进行诈骗,由司法界来进行反诈骗就可以了,强调他们搞伪科学,反而把他们的问题说轻了(如王洪成的“水变油”事件)。科学界更应该关注那些虽然
构不成犯罪但却会在更大的范围内潜移默化地僵化人们思维方式的危害。
4.复合型定义
郭正谊说:“伪科学就是打着科学的旗号宣扬各种超自然、超物质的神秘力量以及打着科学旗号的各类骗局。尽管它们打出的旗号十分时髦,但与真科学毫无关系,实质是一些非科学的陈年旧货。”这可以看成是第一、二种定义的合并。
李醒民说:“本身不是科学,而是非科学,但是还要冒充科学,而且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和危害,这才叫伪科学。”这可以看成是第二、三种定义的综合。
5.本人的定义
本人对伪科学给出如下定义:伪科学是用一种错误的方法研究出来的学说或观点,这种方法就是只选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无视不利的证据。从以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此定义伪科学就可把各种关系都理顺了。
二、伪科学与其它概念的区别
1.伪科学与科学中的错误
科学家当然也会犯错误,但科学家不会犯重复的错误。科学家也会把已经被否定过的学说或观点重新拿来,但一定会把否定因素解决掉,如光的微粒说换句话说科学具有“自我矫正性”,而这是伪科学所不具备的。
2.伪科学与故意作伪
搞伪科学的人确实有故意作伪的,但也有人确实并不是在故意作伪,他们真的相信自己的学说或观点。这些人有的可能为自己的信念花了非常多的精力和财力。所以纯粹的伪科学只是思维方式问题,并不是人品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说伪科学的“伪”字的含义应该更接近“伪足”中的“伪”而不是“伪造”中的“伪”。
故意作伪往往都用一些技巧进行掩盖,因此识别它们也主要靠某些专业人员;而伪科学由于是错在基本的逻辑推理上,所以普通老百姓也可以识别。
3.伪科学与潜科学
潜科学是处于孕育时期的科学。潜科学和伪科学在“论据不足”方面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潜科学承认自己“论据不足”因而会在研究中根据新的证据修改自己的理论,而伪科学不承认自己“论据不足”,当证据与自己观点矛盾时只会抛弃证据。
4.伪科学与非科学
伪科学当然是非科学,但伪科学并不是全部的非科学,它只是非科学中像科学的那部分。所以科学与伪科学的划界同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不是一回事儿。
5.伪科学与类科学
去掉故意作伪的含义,在字面上伪科学和类科学基本上差不多,都是“像科学”的意思,只是前者含有贬义。既然是一种错误,含有贬义当然更确切一些。不过刘华杰对类科学有专门的定义,他用“类科学”一词“指不被当时主流科学界或政府认可的声称的科学”。这是从学说或观点的社会地位而不是从其本身的性质来分类。当人们暂时把握不准某观点的性质时,先这样分也算是慎重。但如果某观点的伪科学性质已经很明显却仍要称它为“类科学”,那就有为伪科学设置“庇护所”之嫌了。伪科学与类科学的关系是交叉的。类科学多数是伪科学,但也有真科学。如日心说初期不被主流认可,就属于类科学。反之同样,伪科学多数是类科学,但也有不是类科学的。如三曲线生命节律预测理论就曾被主流认可。
三、伪科学的社会危害
1.伪科学使人不会改正错误
伪科学的思维方式是在众多的相关证据中只选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如果都只用有利的证据说事儿,每个人干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道理,人们就不需要任何改正了。
2.伪科学使人不会正视现实
看待事物也是一样。认为形势好或者不好、某个事件是好事还是坏事,都可以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根据。这会助长社会的信口开河和文过饰非的浮夸风气。
3.伪科学没有任何正面价值
说一种错误也有正面价值通常是指这个错误中有一些相对正确的部分,如地心说;或者它简化了问题有助于人们探索到正确的答案,如燃素说;或者它给人们带来的教训使后人少走弯路,如早期的“永动机”研究;或者虽然这个错误本身没有价值,但伴随它出现的一些事物有一些价值,如炼丹术。总之,不管是经验还是教训,总应该给人一些在当时是新的启示。而伪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无视反例,也就是不接受别人甚至是自己的教训。伪科学家的错误是犯别人甚至是自己已经犯过的错误,因此伪科学研究不会给人任何新的启示。
以特异功能为例,如果某研究者在排除了已知的各种作弊及心理暗示等可能性后,发现特异现象仍然存在,从而认为某个人有特异功能,即使以后发现这还是作弊,那这也不属于伪科学。他至少上了一个新“当”,使人们认识到了一种新的作弊手法。但如果此研究者在未排除已知的各种作弊及心理暗示等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认定某人有特异功能,那这就属于伪科学。他是在上别人甚至是自己上过的“当”,没有任何价值。
四、伪科学的识别
1.识别步骤
比如有人认为“隔瓶取物”是特异功能。首先这种观点已经有过,其次已经有实验证明这种现象不是特异功能,用作弊完全可以解释,再次研究者也知道这种作弊方式,那么如果这个研究者在没有排除这种作弊可能性的情况下仍认定“隔瓶取物”是特异功能,那我们就可以认定他在搞伪科学。
将曾经被否定的学说或观点重新启用在科学中也是有的,如光的微粒说。但重新启用并不是简单重复以前的学说或观点,而是或者改造旧理论,或者重新解释反例,总之使以前的否定因素不再存在。刘子华在“八卦宇宙论”里把太阳、月亮与行星并列,这种观点在古代就有。现代天文学早就否定了这种观点,并且刘子华也认同现代天文学的观点而且在自己的计算中还使用现代天文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刘子华没有任何根据地仍肯定古代天文的观点,那就完全可以认定他在搞伪科学。
2.识别伪科学与专业知识无关
对于某个具体的学说或观点,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确实难以判断它的对错。但识别伪科学不是识别某个结论的对错,而是识别那个结论的得出是否认真。因此,如果对同样的事物还有否定该结论的学说或观点可以圆满解释,尽管我们对另一种解释同样没有能力判断它的对错,但我们只要知道提出前一种结论的人在没有否定后一种解释的情况下仍然完全肯定自己的结论,那我们就可以认定他是在搞伪科学。
比如某人认为某种现象是特异功能,我们没有能力去判断那到底是不是特异功能。另有人认为那是作弊,我们也没有能力去判断那到底是不是作弊。但前者并没有否定后者的解释,这是我们可以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前者仍肯定那种现象是特异功能,那我们就可以判定他在搞伪科学。说得通俗一些就是,普通老百姓可能识别不了某种现象到底是不是特异功能,但可以识别认定这种现象是特异功能的人他是不是认真。
五、对伪科学的处置
1.反伪科学在法律中的意义
舒国谨认为:“《科普法》中‘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这样的表述属于政策引导性质的”,“这种表述不该进入法律中”。其实政策引导性质的表述进人法律《科普法》并不是独一家。比较典型的如《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法院也不会去裁定一种思想是社会主义的、共产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这种政策引导性质的条款当然不适合引人执法、司法程序中,但它是制定政策的基础。可见法律并不是只能有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样的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有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那样的引导性条款。“法律确实不能判断科学,但是法律可以提倡科学,并不负判断责任。”(赵南元)
2.典论上作为和处理上不作为
(1)在舆论上对伪科学一定要批判,一定要让大家知道伪科学的危害,掌握识别伪科学的方法。
(2)在处理上不作为包括不给予肯定性处理和不给予否定性处理。
对搞伪科学的行为不能给予任何肯定,如表彰、晋级、资助等,即使有些搞伪科学的人非常辛苦也不行,政府不能向这个方向导向,国家的钱不能浪费在这个地方。
但单纯的伪科学主要还是思想问题,所以不仅不应该以伪科学论罪,也不应该以伪科学论处分。至于搞伪科学引发了诈骗、公私财物的损失等后果,涉及到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涉及到什么损害就按什么损害处理。
作者简介:李超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教授
(摘自:上海市反邪教协会http://www.zhanlu.org.cn/eastday/k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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